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信息化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以及省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青海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人社厅发〔2020〕20号)中关于“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的部署要求,我们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4月3日
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工程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创新创造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建设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工程系列(综合类)各专业领域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工程系列(综合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综合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化工、轻工、纺织、兵器、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交通、自然资源、水利、建设、林业、通信、快递工程等专业领域,应执行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标准。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条 工程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达到工程系列(综合类)职称评审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规定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视同为所从事的工程技术领域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及能力、业绩成果等。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
凡在我省申报工程系列(综合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工程系列(综合类)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续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从实际从事本专业时间计算。
1.认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硕士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全日制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经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请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晋升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可申请晋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1)助理工程师。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且任技术员资格满4年。
(2)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或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高级工程师。取得硕士、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学位),任工程师专业职务满5年;取得大学专科、中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4)正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专科及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要求
工程技术领域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逐级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第七条前三项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二)学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相应专业职称。
(三)资历要求。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四)专业要求。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相同或相近。
(五)具备我省工程系列(综合类)相应专业、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中规定的业绩条件和继续教育等要求。
第九条 考核、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等次。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申报职称人员以及申报材料和相关证件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撤销。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四)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初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一)技术员
1.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在本专业一线岗位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工作业绩。较好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能够处理本专业领域简单的技术问题。
(二)助理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初步了解国家和地方本专业法律法规。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初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参加过1项以上小型项目的技术工作,且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领域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业绩要求
参与编写一项以上本专业技术报告、方案,并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参加过中、小型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施工及生产技术方面工作的经历。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够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备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科研、技术设计或生产过程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除具备以上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外,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十名),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2.参与完成3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或单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设计批复、竣工验收和相关技术报告。
3.参与设计或制造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新产品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颁发有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并推广应用。(以鉴定验收证书或奖励证书为准)。
4.参与具有行业水平的重要技术项目,并在其中主持完成1项子项目(包括方案论证、方案设计、项目实施、总结验收)等全过程(经主管部门或单位技术部门审查认定)。
5.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州)、厅(局)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经主管部门或单位技术部门审查认定)。
6.参与完成2项以上单位自主立项的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在产品质量提升、生产工艺开发或安全环保、节能降耗方面取得明显效益或经过结题验收和成果评价(经主管部门或单位技术部门审查认定)。
7.作为参与者,获得1件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或获得2件以上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以著作权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扩能增产项目或1项精密仪器、中型设备的安装、调试或检测、维修,效果良好;或主要参与处理一般工程事故、消除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须提交测试报告、用户意见、认定材料等相应资料)。
9.承担并完成2项市(州)、厅(局)以上部门关键技术的试验检测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并编写技术分析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10.作为主持人,负责编制2项本单位技术手册、操作规程、施工程序和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并被采用实施(申报时提供相应资料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实施文件)。
11.参与制定1项企业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附佐证材料)。
12.参与制定1项工法或省级行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并颁布实施。
13.作为主要撰写人(排名前三),撰写3项以上市(州)、厅(局)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须提交项目审查意见或批复)。
14.在公开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1部,本人参编字数不少于1万(提供佐证材料)。
15.参与完成2项以上工程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工程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发文执行。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有较深入的研究和见解。系统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发展趋势及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具备跟踪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对本专业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申报人员除具备以上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外,任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州)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获得1件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获得2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或取得3项以上依法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以著作权证书为准)。
4.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单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等,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设计批复、竣工验收和相关技术报告。
5.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以上市(州)、厅(局)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经主管部门或单位技术部门审查认定)。
6.主持完成3项以上单位自主立项的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在产品质量提升、生产工艺开发或安全环保、节能降耗方面取得明显效益或经过结题验收和成果评价(经主管部门或单位技术部门审查认定)。
7.作为主持人完成3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的安装、调试、检测或维修,运行效果良好;或主要参与处理较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措施得当,效果良好(须提交测试报告、用户意见、认定材料等相应资料)。
8.主持完成3项市(州)、厅(局)以上部门重点工程(项目)关键技术的试验检测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并编写技术分析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须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9.主持编制2项行业技术手册、操作规程、施工程序等技术文件,并被采用实施(须提供相应资料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实施文件)。
10.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佐证材料)。
1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制定1项省级以上工法或省级行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并颁布实施(附佐证材料)。
12.作为主持人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须提交项目审查意见或批复)。
1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1部,本人参编字数不少于5万字(提供佐证材料)。
14.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工程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5.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推广项目,通过科技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并投入生产(需提供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验收或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长期从事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工作。全面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工艺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了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具有主持大中型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及主持大型项目设计(或评估、鉴定、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编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能力。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开展技术攻关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4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件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3.参与制定1项本专业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作为主持人制定2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参与制定1项国家级工法或作为主持人制定3项省级工法。(附颁布实施佐证材料)。
4.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通过科技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并投入生产(需提供项目合同书或立项文件、验收或鉴定证书)。
5.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需提供立项文件、验收资料)。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7.作为主持人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工程项目前期咨询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作为主持人,完成10项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和审核,有效降低财政资金支出,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需提供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9.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设计、施工全过程,并通过验收(须提供全过程佐证材料)。
10.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关键技术的试验检测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并编写技术分析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采纳或处理1起较大事故、消除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良好(须提供佐证资料)。
11.作为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独著或合著部分均不少于20万字)。
12.参编2部公开发行的著作(每部参编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1.在相关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可直接认定正高级工程师。
2.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工程师。
3.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评价标准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4.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或专业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在生产实践中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在岗且具有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相关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可按评价标准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5.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项(排前五)。
(2)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1项国家标准(排名前五);或2项行业标准(排名前五),并由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行业部委颁布实施。
(二)高级工程师
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
2.参与制定(排名前五)2项地方标准,并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本专业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破格条件
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跨级别申报职称,对论文不做要求。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青海省技能大奖、青海省技术能手等荣誉,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可按照评价标准直接申报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理工类(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主持人”指排名第一。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科技和工程项目范围,指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列入国家发改委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科技和工程建设(含技改、创新等)项目。国家级科技和工程项目子课题或子项目视同为省部级重点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中的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省人民政府、国家部委颁发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专利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州)级科学技术奖励范围,指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须有获奖证书,按照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确定级别。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所颁授科技奖励视同省(部)级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指国家部委、省、市(州)科技部门经过科技成果水平评价登记而形成的部、省级或市(州)级科技成果。同一成果同时获得成果证书和科技奖励的,不累计计算,只计级别最高项。未明确个人作用的集体成果、奖励,不能作为个人奖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单位要按照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要求的正常晋升项数进行推荐。
第二十七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八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经人〔2006〕2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